下面來談談我對美聯儲的認識。美國建國雖然才短短200多年,但光光是貨幣史,講起來就可以無窮無盡。經濟學大師米爾頓·弗里德曼的經典著作《美國貨幣史1867-1960》,洋洋灑灑800多頁,也只講了個歷史片段的概要,可見經濟和貨幣歷史的復雜。
美國建國之后的1791年,在當時的財政部長、天才式人物漢密爾頓的強烈支持下,第一個中央銀行成立,但是這家央行在20年后就消失了。隨后成立于1816年的第二家央行,也在1836年在當時的總統杰克遜的反對下消失。從那以后一直到1913年的80來年間,美國的經濟是在沒有央行的情況下運行的。
缺少了央行,就無法動用適當的貨幣政策調節經濟,并且,沒有了最后的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金融系統也更容易出問題。試想一下,如果世界各國缺少了央行,本次危機中破產的恐怕將遠遠不止雷曼兄弟這一家。1836年后美國經濟,正是處在這種不穩定的狀態下。到了1907年,蔓延的危機把美國的金融系統推向了崩潰的邊緣。好在當時的金融巨頭摩根(J.P. Morgan)及時出手,憑借一人之力,扮演了央行的角色,挽救了整個系統。
自此之后,美國政府和國會更加感覺到建立一家央行的必要。國會在1913年通過了聯邦儲備法案(the Federal Reserve Act),并由威爾遜總統簽字通過成為正式法律。聯儲法案授權組建中央銀行,美聯儲正式誕生。這是判斷美聯儲是否是私有機構的第一個事實:從成立之初,美聯儲就是一家由國家立法成立的機構。
但是,美聯儲確實有私有機構的假象。整個聯儲系統,由處于核心的聯儲委員會(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和12家位于全國各地的分行組成。這12家分行,由當地的私有商業銀行參股組成,一看之下,聯儲分行很像股份公司。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這又需要從美國的歷史講起。
筆者在以前文章中提到過,美國的誕生,是13個原英國殖民地互相妥協的結果,因此,這個國家的基因中充滿了各方利益的妥協。決定向英國開戰是各個殖民地妥協商議的結果,憲法的誕生和國家的成立是獨立后的殖民地投票妥協的結果,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設置是妥協的結果,用選舉人團制度、而不用大眾選票多寡來選舉總統也是妥協的結果(參見本專欄有關選舉人團制度的文章)。聯儲法案的產生,自然也是一個妥協的結果。
1836年后,美國的銀行業相對處于一種自由狀態,遍地都開起了銀行。到美聯儲成立以后的1920年,美國的銀行數量還高達3萬來家,比全世界其他國家加起來的數量還要多。這些銀行,自由自在了80來年,如何能輕易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管?
在美國,一個法案要通過,是需要來自各地的參議員和眾議員投票同意的,不向各地利益妥協的法案,就無法獲得通過。每家銀行都有各自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作代言人,如果沒有大多數的議員同意法案,聯儲系統就會難產。于是,就像在憲法中設計出選舉人團制度一樣,聯儲法案也設計了一種向各地銀行妥協的制度。
為了兼顧分布各地的私有銀行的利益,法案把美國分為12個區并成立12家聯儲分行。分行由當地銀行參股,分行的董事會由參股銀行投票選舉,并且,參股銀行還可以每年獲得分紅。這一系列規定,都是為了兼顧地方利益。從這些規定來看,美聯儲系統確實帶有私有的假象。
但是法案的條款遠不止這些。聯儲的最高權利機構是位于華盛頓的聯儲委員會和聯邦公開市場操作委員會(FOMC),前者的7名委員全部由美國總統任命,其中包括委員會主席。FOMC是聯儲的利率決定機構,由12名委員組成,其中,7位聯儲委員會成員是FOMC的常任委員,在投票表決的時候占有絕對多數的優勢。FOMC的另5名委員由聯儲分行主席輪流擔任。需要指出的是,分行主席雖然由各參股銀行推選,聯儲委員會對分行主席的任用有最終的否決權。
由此可見,雖然聯儲法案向地方利益作了妥協,但是聯儲系統的核心權利仍然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上。更重要的是,入股銀行雖然能分得紅利,但是,法案限定紅利的利率為每年6%,聯儲多余的收入,需要統一移交國庫。
以上種種事實說明,第一,美聯儲是妥協地方利益后才得以成立的機構,也的確有私有的假象;第二,聯儲歸根結底是公共機構;第三,聯儲法案規定,美聯儲的責任是維護經濟正常運行并保持價格穩定,并不是為私有公司服務(聯儲在本次危機中的表現暫且不談),法案同時保證,聯儲的運作獨立于政府,目的是為了避免政府干預央行的貨幣政策,這就像憲法保證法院獨立于政府一樣(雖然,最高法院法官也由總統提名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