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ETF是近年來海外金融市場興起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它是一種以黃金為基礎資產,追蹤黃金價格波動的金融工具,實現了黃金資產的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便捷、低成本的進入黃金市場的投資渠道。 國內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進行了黃金ETF產品的探索和設計,其中一個需要從法律上探討的核心問題是,黃金ETF的投資標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黃金交易合約,是否屬于證券?因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如果黃金交易合約不屬于證券,那就不得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筆者認為,從黃金交易合約自身的內涵、成熟證券市場立法中關于證券的界定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有關實踐等角度來看,應認為黃金交易合約具備證券的屬性,且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證券具有四大特征 一般認為,證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證券具有投資性。證券是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須以支付一定的財產為前提,證券即是記載其投資狀況的證明文書。投資目的在于取得一定的投資收益,這種收益一方面表現為證券發行人分派的股息、紅利和債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投資者買進賣出證券的差價收益。 (二)證券具有風險性。市場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和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易蘊含著不同程度的風險,風險與收益如影隨形。 (三)證券具有高度流通性。正因為證券投資有風險,為活躍市場,就必須為投資者設定必要的規避和控制投資風險的機制,其中首要的內容就是必須明確證券的可轉讓性。正是通過流通轉讓,實現了風險分散和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功能。 (四)證券具有定型性。定型,即標準化,證券交易本質上是權利的交易。為保障大規模交易的簡便易行,也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證券定型化,即對證券的內容和格式實行統一的標準。 黃金交易合約具備證券屬性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黃金交易合約完全符合以上關于證券的特征: 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海黃金交易所在設計黃金交易合約交易模式時,采取了對實物黃金標準化、證券化的手段,實現了黃金實物現貨證券化并進行證券交易的過程。在實物黃金以金錠模式按照預先制定的統一規格進行標準化入庫后,上海黃金交易所根據實物黃金入庫量創設對應數量的均等份額的現貨合約。例如,Au99.99合約的入庫交割金錠的標準重量為1千克,而合約場內最低交易單位為每手100克。黃金現貨實盤合約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等4種,上海黃金交易所對各交易合約的交易代碼、交易方式、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最低交易保證金、交割品種、交割方式等作了詳盡的規定,確保了合約的高度標準化和流通性。 此外,《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交割細則(2011修訂案)》第二條規定:“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約的實物交割,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為履行交易合約進行的實物所有權的轉移行為”。 從該條規定可見,黃金交易所已經將黃金交易合約的交易與黃金實物交割分開進行,而在實踐中大多數黃金交易合約交易已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黃金交易合約具備了獨立的投資屬性。 黃金交易合約采取集中競價方式交易,交易過程表現為以標準化實物黃金所有權為內容的黃金交易合約的轉讓,投資者買入10手交易單位或其倍數后,方可進行實物交割,取得合約所載規格和數量的現貨金。投資者也可以不交割,將合約在黃金交易所賣出獲取差價。黃金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承擔最終的履約擔保責任,確保了黃金交易合約交易的連續平穩運行。黃金交易所通過對實物黃金進行標準化處理,投資者以黃金交易所為中央對手方,以證券化了的黃金交易合約作為交易對象,實現不同需求的投資者在同一交易平臺上的交易,滿足了各類黃金投資者的需求。 由上可見,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黃金交易合約完全具備證券的投資性、風險性、高度的標準化和流通性等內在特征,從其內涵上來說應屬于證券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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